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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
作者:admin   时间:2009-09-08 17:2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是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见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动员和组织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第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注意发现、积极培养女干部、女人才,并向各级党政部门推荐女干部,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女职工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劳动、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侮辱、虐待、迫害女职工的行为进行斗争。

第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有关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发动女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代表女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各个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第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加强女职工工作理论和政策研究,总结推广女职工工作经验,有计划、多层次地培训女职工工作专、兼职干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机关工会有女会员25名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的设女职工委员。

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女职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和县以上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专职女职工干部、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女职工代表以及热爱女职工工作的女社会活动家、女专家、女企业家和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

基层女职工委员会由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本单位各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要问题须经民主讨论做处决定。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可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也可由相应的专职女职工干部担任。

第十四条 省、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女职工部,县级工会和企事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女职工在万人以上的产业、大型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设置独立的办事机构女职工部或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因委员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经与委员所在单位充分协商后递补,并在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上通过。

第十六条 女职工在5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配备一名专职女职工干部。随着女职工人数的增加,女职工干部人数也要相应增加。

第十七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同级妇联的团体会员。企事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通过县以上工会接受市(地)、县(区)妇联的业务指导;省(部)属企事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通过省总工会接受省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全总女职工委员会、省总工会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有关制度,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搞好指导与服务,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要加强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依靠工会整体力量做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给女职工委员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