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教育工会在高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团结和联系青年教师,加强高校青年教师工作,成为陕西高校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并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校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是陕西省教育工会领导下的青年教师工作组织。根据青年教师的特点开展工作,具有民主性、示范性和代表性。
第三条 高校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反映和维护青年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青年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发挥青年教师在科教兴陕中的作用。
第四条 研究和制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高校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联系和协调各高校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动员和组织高校青年教师发扬主人翁精神,在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中贡献聪明才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西部大开发中建功立业。
第六条 高校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对青年教师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帮助青年教师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工作与进修,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个人与集体以及家庭与事业等关系,提高他们自身的素质,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第七条 根据青年教师的特点和需求,负责组织青年教师开展技能竞赛、学术交流、产学研合作,以及思想教育、校际联谊等活动。
第八条 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经常了解和分析青年教师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青年教师的意见和呼声,为青年教师排忧解难。
第九条 总结和推广青年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及先进事迹,推荐和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教师集体和个人。
第十条 总结交流青年教师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研讨交流青年教师工作经验及研究成果,向有关部门提出参考意见。
第十一条 完成陕西省教育工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并定期向省教育工会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高校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省教育工会及各学校工会推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三条 高校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设在省教育工会。
第十四条 高校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要问题须经民主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高校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高校工会协商产生,经省教育工会确认。
第十六条 高校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建立主任会议制度,由主任、副主任组成,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请高校工会主席参加,研究部署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高校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实行替补制。
第十八条 陕西省教育工会,各高校工会要为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修改需经全委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执行。